樊星曾在浙江某市检察院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多年。他曾遇到一个取证难的案例,4岁女童遭强奸,下体重伤,没有人证。女童讲不清楚也不愿讲,家长也不想孩子受到二次伤害,但打击犯罪又有取证需要。“后来引入专业心理疏导,几次心理疏导后,孩子才把事情讲出来。”
他建议,专门建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法、实体法和程序法,组织法就是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和职责权限等。或建议各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的实施细则。
《多地将开启“天寒地冻”模式 评:让关爱更暖心》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,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“在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”,与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节录)法释〔2012〕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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