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认为,《食品安全法》设立“10倍价款赔偿”制度的初衷是保证食品安全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确立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。因此,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,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,则属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,消费者只能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,向销售者请求货物价款等赔偿。
当年4月18日,武汉市治庸办通报了首轮治庸处罚结果: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23人,通报批评的34人,诫勉谈话的14人,调离现职工作岗位的7人,辞退的1人,扣除当月绩效奖金的4人,扣除全年绩效奖金的1人,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的8人,停职反省一个月的2人,并责成6个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公开检讨。同时,39人均受到2项以上的问责处理,最多的一名工作人员共受到6项问责处理。
《湖北:元旦春节取消集体团拜和大型慰问、联欢活动》原告江小华(化名)诉称,其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,共计60瓶,单瓶价格为950元,总价为5.7万元。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,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。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购物款5.7万元,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,此外还要求商家承担公证费。




